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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5289号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铁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铁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289号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北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邴敬锐,经理。

被告:张铁坡,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衡水市,。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铁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