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24号
原告:郭丰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修华,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莫长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丰玉诉被告李修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丰玉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郭丰玉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