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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224号

郭丰玉与李修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郭丰玉,李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24号

原告:郭丰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修华,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莫长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丰玉诉被告李修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丰玉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郭丰玉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