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6)1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全部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6)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