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次明,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石匠,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周次明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47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6元,申请执行费61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红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