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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871号之二

周次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次明,李超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次明,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石匠,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周次明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47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6元,申请执行费61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红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