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钱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9月27日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巩亚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