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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执476号

刘某、钱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钱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9月27日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巩亚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