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5393号
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路1号甲内1户。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梅,女,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荣,山东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禄,男,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丽洁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人民陪审员 赵 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