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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216号之一

夏正才与江西省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正才,江西省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216号之一

申请人:夏正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达龙,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西省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仉高,男,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昕,熊本祥,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正才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夏正才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正才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