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5066号之一
原告:孙茂,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住宅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职务董事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茂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刘冠中
人民陪审员李真
人民陪审员常刚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