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海参威水产养殖物资商店,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经营者李晶昌,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椅圈镇。被执行人栾成刚,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于晓东,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海参威水产养殖物资商店与被执行人栾成刚、于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栾成刚、于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720元,被执行人栾成刚在申请执行前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元,二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7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费210元由被执行人栾成刚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264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