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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191-1号

从保尚、宿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从保尚,宿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191-1号

申请执行人:从保尚(曾用名从宝尚),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宿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路金鼎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4489489-5。

法定代表人:龚超,该公司总经理。从保尚与宿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从保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21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