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572-1号
申请执行人:潘祥保,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长城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祥保与被执行人杨军、芜湖市新长城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