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张磊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执行人杨运良,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杨国民,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王全收,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运良,杨国民,王全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豫1727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81000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运良,杨国民,王全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杨运良,杨国民,王全收财产进行了调查:(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认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实现债权数额为1810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豫1727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叶海宽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