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884号
原告:谢雄,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余冯稳,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原告谢雄与被告余冯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谢雄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雄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谢雄负担。
审 判 员 彭崇峰
代理
审判员 练新贵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罗华光
书 记 员 宋国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