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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884号

谢雄与余冯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雄,余冯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884号

原告:谢雄,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余冯稳,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原告谢雄与被告余冯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谢雄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雄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谢雄负担。

审 判 员  彭崇峰

代理

审判员  练新贵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罗华光

书 记 员  宋国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