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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1381-1号

刘志强与赵东升、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强,赵东升,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138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事处。

被执行人:赵东升,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光华路。

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与土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志强与赵东升、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东升、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东升、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银行存款101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原魁星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米格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