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387号
原告:赵加才,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姚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军,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姚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才诉被告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才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赵加才负担。
审 判 长 苏光亮
人民陪审员 蒋文宇
人民陪审员 汤中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