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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387号

赵加才与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加才,杨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387号

原告:赵加才,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姚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军,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姚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才诉被告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才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赵加才负担。

审 判 长  苏光亮

人民陪审员  蒋文宇

人民陪审员  汤中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