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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执468号

王英莲、王英楠与张海波、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莲,王英楠,张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莲,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号2门402。身份证号码230602196306125027申请执行人王英楠,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2081990********。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联通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208197006241339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民初字第948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张海波36000元,现将张海波每月工资收入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张海波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美莲、王英楠与被执行人张海波合伙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