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
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
被执行人:高建平,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侯富恋,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和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建平、侯富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和联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和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