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8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丁厚威,男,200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法定代理人丁德春,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守本,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守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厚威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合计10778.02元、案件受理费1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6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守本应履行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