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090号
原告:方亮亮,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陈亮亮,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陆建兵,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方亮亮与被告陈亮亮、陆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方亮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方亮亮负担。
审 判 长 XXX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人民陪审员 顾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