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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090号

方亮亮与陈亮亮、陆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亮亮,陈亮亮,陆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090号

原告:方亮亮,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陈亮亮,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陆建兵,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方亮亮与被告陈亮亮、陆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方亮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方亮亮负担。

审 判 长  XXX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人民陪审员  顾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