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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426号

齐正与饶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正,饶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齐正,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饶晓峰,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2017)皖1282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70000元,诉讼费5750元,执行费10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晓峰银行存款7858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