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203-2号原告张广珊,女,汉族,1977年6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辛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珊诉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珊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00元减半收取977.50元,由原告张广珊承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兰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