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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246号

龙门县绍辉建材经营部与增城市卓先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门县绍辉建材经营部,增城市卓先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绍辉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钱建辉,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执行人:增城市卓先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观翠路21号1幢2102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绍辉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增城市卓先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增城市卓先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款29000元,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340元。但被执行人增城市卓先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324执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林永明

审判员 梁敬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水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