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255号之一
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荣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章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高县高金堆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990605元或冻结、扣押等值的相关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0605元或冻结、扣押等值的相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志翀
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