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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1执38号

贾占文、张云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占文,张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贾占文,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通渭县。被执行人张云峰,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执行贾占文与张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贾占文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一初字第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张尚红

审判员  魏胜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应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