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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357号

杨少伟与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少伟,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12357号

原告:杨少伟,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1单元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305449。

法定代表人:杨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元,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杨少伟诉被告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少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被告联系原告,以其开发的“嘟嘟驾到APP”平台返利为诱饵,诱使原告推荐学员到该平台付款并享受500元红包优惠。开始一段时间,学员所付款项均按时提现,但自2017年5月底开始,学员学费到账后原告无法成功提现。经催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结算确认书》,并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支付。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人民币6728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7280元。

被告辩称,不认可不当得利。被告确实收了原告相关款项,但已向其补贴了红包36500元、奖励6872.4元;现因资金链断层,造成欠款;被告一直在艰难运营,其间设法筹集了120万元,但被杭州驾校案件冻结后,股东不敢继续投资。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结算确认书》,确认截至2017年6月5日,原告学员通过其APP平台报名成功并将学费缴纳至被告处,尚拖欠原告学员学费及补贴奖励共计67280元;因暂时资金紧张,承诺尽快支付。原告在被告平台注册,并签订了相关电子合同,即被告提交的《嘟嘟驾到服务协议—教练端》。协议约定,如用户进入注册程序,即表示用户与被告达成协议,自愿接受协议所有内容;用户注册成功后,被告给予每个启用一个用户账户及相应的密码;授权用户使用APP招生,被告为学员提供现金补贴;被告向用户支付的学费总金额为学员实际支付到被告的学费+被告补贴学员的现金金额;及其他事项。被告称其还向教练支付奖励,金额为学费减去红包再乘以2%。原告称截至目前,其仅收到被告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结合上述查明事实,经本院释明,原告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服务合同纠纷。在合作过程中,争议发生前,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以上事实,有《对账结算确认书》、原告在被告APP的注册信息、《嘟嘟驾到服务协议---教练端》、原告身份证明及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APP平台注册,并签订了《嘟嘟驾到服务协议---教练端》,原、被告双方成立了合同关系,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使用其平台为原告提供学员报名服务并收取学费,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学费及相关费用。现被告已书面确认尚拖欠学员学费及补贴奖励67280元,被告应向原告清偿上述款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少伟偿还款项人民币672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不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其负担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佳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