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执74号

杨星河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星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74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法定代表人尚伟参。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委托代理人朱景满,工作单位边防支队法制科。被执行人杨星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64年生,家住:永德县亚练乡。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狱中服刑。杨星河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涉案黑色雷斯特牌越野客车一辆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临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规定,没收罪犯杨星河拥有的雷斯特牌越野客车一辆,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涉案车辆黑色雷斯特牌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没收,该车原所有权属归杨星河所有,2014年10月13日被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扣押,后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价值32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经司法拍卖、变卖由自然人雷彬以最高价62000.0元竞得,并已支付购买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星河名下的黑色雷斯特牌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没收,该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雷彬所有。买受人雷彬可持本裁定到临沧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执行员  李辉银执行员  张文明执行员  何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