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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4957号

王小与杨敏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小,杨敏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4957号

原告:王小女,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杨敏冬,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熊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莘,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小女与被告杨敏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王小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王小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0.8元,由原告王小女负担。

审判员 唐 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月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