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露,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梁本华,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黄露与梁本华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本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本华的银行账户存款7638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