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374号原告王若兰,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许杰,男,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茜茜,女,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云,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冯王村二组,住海南省澄迈县。被告吴加平,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王若兰诉被告龙云、吴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育飞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宋家民、黄桂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若兰的委托代理人许杰、谭茜茜,被告龙云、吴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若兰诉称,原告是澄边县福山镇仁里村委会贞园村民小组美雅岭(又称汉松岭)的600亩土地的合法承包人(见证据材料之一)。去年10月份,原告突然发现被告龙云等人擅自进入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将原告承包地上所有的农作物全部毁损,并将所有的灌溉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全部毁损,将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全部平整种上了南瓜。经与龙云等人多次干涉,被告至今拒不迁出,也拒付土地承包金。龙云等人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吴加平自认与被告龙云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合同》,将为原告合法所有的土地承包权转租给龙云,并且已经收取租金二十万元。被告龙云因此才对土地进行强占。在原告多次追讨租金的情况下,龙云与吴加平二人共同承诺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二十万元,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龙云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00元(包括土地承包金200000元、土地上设备设施以及农作物损失50000元);2、判决被告吴加平对龙云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龙云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我不清楚原告为什么要告我,争议地我不知道是不是原告的,我是从吴加平那里承包过来的,租金我也交给吴加平了。我从吴加平手里承包了以后才知道该争议地有纠纷,我们所有纠纷都是由吴加平处理的。
被告吴加平辩称,原来原告是种过香蕉的,台风过后全部损坏,我是负责给原告看守工地香蕉的,设备是我买的,电也是我买。我打原告电话她也不接,后来龙云找我问我可不可以租赁该地,我找过原告大哥王中青,询问过是否可以把地租给别人。王中青口头同意后,我带着龙云过去面谈价格,后来才跟龙云签了土地转租合同,原告授意我铲掉王祥大的35亩沉香树,还有铲掉王恩信300株马占树,然后发生了纠纷,原告一直没有处理这个纠纷,我们就没有再支付剩下的余额。我已经交了10万6仟元给原告王若兰,只是后面跟人发生争议后王若兰没有解决我也没有交剩下的钱。
经审理查明,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以及庭审笔录为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育飞
人民陪审员 黄桂玉
人民陪审员 宋家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智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