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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民初706号

丁希成与王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希成,王良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2民初706号

原告:丁希成,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居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王良喜,男,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希成与被告王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希成向本院起诉后,因王良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但本院多次通知丁希成预缴公告费用,均不予交纳,致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丁希成负担。

审 判 长  张援朝

审 判 员  吴金林

人民陪审员  李光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雨裁判文书评查表
 
 
 
 
 承办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 号
 
 
 (2017)云2622民初706号
 
 
 审理程序
 
 
 一审
 
 
 
 
  评查项目 
 
 
 具体问题
 
 
 
 
 文
 书
 首
 部
 
 
 法院名称是否正确、完整
 
 
 无
 
 
 
 
 案号是否正确、完整
 
 
 无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无
 
 
 
 
 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是否正确、完整
 
 
 无
 
 
 
 
 其他
 
 
 无
 
 
 
 
 事
 实
 认
 定
 
 
 反映诉辩主张是否准确、完整
 
 
 无
 
 
 
 
 归纳争议焦点是否准确、完整
 
 
 无
 
 
 
 
 分析证据是否准确、合理,有无遗漏
 
 
 无
 
 
 
 
 认定的事实是否全面
 
 
 无
 
 
 
 
 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
 
 
 无
 
 
 
 
 认定事实是否详略得当、条理清楚
 
 
 无
 
 
 
 
 认定的事实有无矛盾
 
 
 无
 
 
 
 
 其他
 
 
 无
 
 
 
 
 裁
 判
 理
 由
 
 
 回应诉求是否完整
 
 
 无
 
 
 
 
 与认定的事实是否呼应
 
 
 无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无
 
 
 
 
 法理分析是否合理、严谨
 
 
 无
 
 
 
 
 其他
 
 
 无
 
 
 
 
 法
 条
 援
 引
 
 
 条文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此法规暂未收录或书写不规范。
 
 
 
 
 有无多引、漏引
 
 
 无
 
 
 
 
 条文顺序是否得当
 
 
 无
 
 
 
 
 其他
 
 
 无
 
 
 
 
 裁
 判
 主
 文
 
 
 有无超出诉讼请求
 
 
 无
 
 
 
 
 有无漏判
 
 
 无
 
 
 
 
 有无判非所请
 
 
 无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无
 
 
 
 
 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无
 
 
 
 
 其他
 
 
 无
 
 
 
 
 文
 书
 尾
 部
 
 
 是否告知裁判执行相关事项
 
 
 无
 
 
 
 
 是否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无
 
 
 
 
 是否告知上诉等诉讼权利
 
 
 无
 
 
 
 
 落款、印章是否正确、完整
 
 
 无
 
 
 
 
 其他
 
 
 无
 
 
 
 
 技
 术
 规
 范
 
 
 有无多字、漏字、错字、别字
 
 
 无
 
 
 
 
 用语是否规范
 
 
 无
 
 
 
 
 用语是否一致
 
 
 无
 
 
 
 
 标点符号有无不当
 
 
 无
 
 
 
 
 其他
 
 
 无
 
 
 
 
 结构布局
 
 
 是否合理
 
 
 无
 
 
 
 
 其他
 
 
 无
 
 
 
 
 其他
 
 
 其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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