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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003号

吕茂生、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茂生,张爱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吕茂生,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张爱英,女,1965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2016)赣1103民初1362号吕茂生与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爱英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英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商业银行、车管、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爱英银行有存款30404元(三笔合计),本院裁定划拔其银行存款3040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爱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爱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对其限制消费、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本案申请标的20.82万元,未履行标的17.779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