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147号申请执行人薛长伟,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蔡玉飞,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薛长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89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玉飞归还借款人民币19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8760元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蔡玉飞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蔡玉飞到庭后,表示其目前无能力归还借款,希望与权利人薛长伟协商解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蔡玉飞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信息。现已将蔡玉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签于上述情况,本案可予以暂缓强制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本院继续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蔡玉飞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薛长伟依据本院(2017)沪0106民初8924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仝其鸣
审判员 程红东
审判员 张国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