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恢290号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平、陈观群与申请执行人吴小户达成执行和解,除原已扣划的12400元再支付本金20000元给申请人。本案其余部分申请人吴小户表示放弃,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共计2275元被执行人陈树平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