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97号移送执行机构松桃苗族自治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麻浪,男,2002年5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至本院执行局执行麻浪罚金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麻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麻浪无可供财产执行。其家中父母经济条件困难,无力代替被执行人麻浪缴纳罚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麻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时间已经满三个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第(一)项关于对被执行人麻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济洲
审 判 员 吴维常
审 判 员 舒山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龙永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