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莫金卫,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莫粤坤,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莫某,男,2002年3月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学生,住XX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张化会,男,1937年7月2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其龙,男,1975年4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金卫、莫粤坤、莫某、张化会与被执行人蒋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其龙应向申请执行人莫金卫、莫粤坤、莫某、张化会支付赔偿款235056.85元,负担申请受理费2205元、申请执行费3458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其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昊
审 判 员 廖能浩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