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1056号
原告:徐开翠,女,193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告:秦志加,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告:彭武书,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在���理原告徐开翠与被告秦志加、彭武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开翠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系个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向昌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尔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