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于晓梅,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执行人安世全,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鸿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1212号执行案。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洪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