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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1980号

李文彬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彬,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1980号

原告:李文彬,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

法定代表人:蔡崇发。

原告李文彬因与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功房地产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功房地产公司立即协助李文彬办理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号房屋权属证书;2、成功房地产公司支付李文彬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李文彬已付款673752元的0.03%计算,自2015年9月22日起计至李文彬实际取得上述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文彬与成功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李文彬向成功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南安市××××村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号商品房,购房款673752元。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该条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文彬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成功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李文彬使用,但却未能依法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致使李文彬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成功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成功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李文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功房地产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在南安市××××村规划范围内建造、出售及出租商住楼和标准厂房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成功国际城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文彬与成功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合同约定,李文彬向成功房地产公司购买址在南安市××××村的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层9××号房,建筑面积共170.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953.94元,总金额673752元。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0.03%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0.03%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文彬支付成功房地产公司购房款673752元。2015年6月23日,成功房地产公司将本案商品房交付给李文彬。李文彬尚未取得所购买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述事实,有李文彬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份、《个人借款凭证》一份、《收款收据》一份以及李文彬的庭审陈述等为据。李文彬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审核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成功房地产公司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文彬向成功房地产公司购买址在南安市××××村的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层9××号房,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之内,因此,李文彬与成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成功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将本案商品房交付给李文彬,但李文彬至今尚未取得所购买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的约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现李文彬请求成功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号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成功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逾期协助办证的违约金,协助办证的时间应为实际交付时间2015年6月23日后90日即2015年9月21日内,成功房地产公司应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9月22日起开始支付违约金。现李文彬请求成功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计至李文彬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款673752元的0.03%计算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成功房地产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李文彬办理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号房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文彬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其履行完协助李文彬办理成功国际城第16幢9××号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之日止,每日按李文彬已付购房款673752元的0.03%计算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宗场

人民陪审员  莫战兰

人民陪审员  张小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玲娥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