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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587号

权富旺、朱国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权富旺,朱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权富旺,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朱国亮,住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22执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决定被执行人朱国亮同意给付申请人权富旺借款93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国亮价值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