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权富旺,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朱国亮,住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22执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决定被执行人朱国亮同意给付申请人权富旺借款93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国亮价值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