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30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临时商贸街*#***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6049298H
主要
负责人:乐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辉静,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贞树,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与被告邓贞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范桑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