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055号原告陳齐新,男,生于1984年1月18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号。法定代表人李河,总经理。
原告陳齐新诉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驻来凤县的项目部已全部付清所有款项,原告陳齐新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陳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陳齐新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