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707-14714号
原告:君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美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森,北京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星宇,北京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爱民等八人(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八被告借贷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君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八案的起诉。本八案案件受理费共计4360元(详见附表,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君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活 光
人民陪审员 周 艾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国 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丁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