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476号
原告:邵福礼,男。
被告:艾兴伟,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邵福礼与被告艾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辛延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