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148号
原告:仁寿聚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先农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郑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翟洪,男,生于1986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聚源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仁寿聚源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聚源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仁寿聚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古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