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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965号

郑建群、扬令勤与李雅鑫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建群,扬令勤,李雅鑫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群,男,1963年2月5日出生,回族,村民,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扬令勤,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村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雅鑫,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枣阳市兴隆镇优良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本院执行郑建群、杨令勤与李雅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X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并自愿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李雅鑫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郑建群、杨令勤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陈合祖

审判员  惠 宁

审判员  檀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