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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816号

徐忠锋、夏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忠锋,夏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忠锋,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夏树华,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03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夏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树华在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限额人民币37892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