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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于鸿音与被执行人陈泽、于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鸿音,陈泽,于世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于鸿音,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陈泽,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于世利,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前阳镇。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鸿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执271号执行案。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洪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