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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73号

(2017)黔0113执573号石广明申请执行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广朋,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石广朋,男,1987年7月1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法定代表人余红华,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石广朋申请执行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及不动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勇

审 判 员  丁 亮

代理

审判员  蒋 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