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破1号之二
申请人: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9月18日,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案发生破产费用931元,尚欠931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1000元。现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会议对申报债权的审核,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以(2017)浙0329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20位债权人的26笔普通债权计194750250.14元、2笔优先债权计664620.13元,共计金额为195414870.27元。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应宣告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通知债务人应在15天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于2017年7月26日在《中国检察报》刊登公告,通知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等。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提供部分会计凭证,其他资料未予提供。经管理人清查债务人财产,现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彭成庚
审 判 员 梅婉旭
审 判 员 钟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