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487号
原告:杜某1,女,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杜某2,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撤回对被告杜某2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杜某1曼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杜某1曼负担。
审判员 张 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