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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4487号

杜某1与杜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487号

原告:杜某1,女,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杜某2,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撤回对被告杜某2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杜某1曼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杜某1曼负担。

审判员 张 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玲玲 微信公众号“”